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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:单位乱排污水 最高或罚20万元

[稿件来源]:新安晚报 [作者]:姚一鸣 [发布时间]:2019-11-21

    从现在起至12 月15 日,《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(草案)》面向公众征集意见。今后,合肥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、污水分流,对于不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,相关单位将面临最高20万元的处罚。

    该草案提出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、污水分流,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。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、污水分流的,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;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由排水户负责建设。在公共排水设施未覆盖的区域,排水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公共排水设施。

    在雨水、污水分流地区,如果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、污水管网相互混接,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以5 万元以上10 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,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,或者在雨水、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,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;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     此外,向公共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,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、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,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排污许可证。

    在排水监测方面,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,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,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。污水处理厂则应当安装进出水流量计和在线监控装置,并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。

    如果因公共排水设施抢修或特殊维护作业确需暂停排水的,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沿线排水户,加快恢复正常排水。对生产、生活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,应当报经市政府或县(市)区政府、开发区管理机构批准,并发布通告。
责任编辑:刘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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